勘察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进行修改的,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进行下列变更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勘察文件重新上传审图系统并报原审查机构审查。需要对施工图设计进行相应变更的,审查机构应当提出意见,由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单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改变建筑场地类别和岩土分层;
改变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能指标,改变主要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和地基承载力参数的建议值,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抗震参数或指标;
改变对不良地质作用、地下水作用的评价,包括液化等级和液化指数、地下水水位和地下水腐蚀等级等;
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
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场地位置、平面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重、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勘察文件前置审查时限:
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以下时限,并在审查咨询合同中予以明确。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不含修改回复意见时间)。
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勘察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当及时告知所在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勘察文件前置审查与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原则上应当由同一审查机构承担。
对不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的相关责任单位,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