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基本建设程序,结合我市实际,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联合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前置审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向设计单位提供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作为设计依据。设计单位应当依照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受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应用的通知》的工作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 应当严格执行数字化审图要求,一律通过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管理系统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审图系统)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以下简称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审查意见告知书),全面实行数字化。审查机构在审图系统出具数字化审查合格书、审查意见告知书,可视同自动完成勘察报告审查备案程序。
勘察文件前置审查程序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审图资质并已经在佛山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进行诚信登记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签订勘察文件审查咨询合同,在审图系统上传施工图审查必要前置文件和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