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建设单位应提出项目拟达到的标准,并在施工合同中列出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目标和主要功能、性能要求所采用的重要和特殊工程建设标准名称及编号; 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确认;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中需明确满足工程性能、功能等指标要求所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名称及编号;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情况及相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合理性、有效性;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图纸、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
监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
预拌混凝土、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生产和检测。
材料、咨询服务等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供给材料、咨询服务等。
压实责任,加强标准实施监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2021年修正本)中强制性标准监督分工原则,采取日常监督与“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方式,加强本行业和业务范围的标准实施监督,强化责任追究,加大对违反标准行为的惩治力度,筑牢风险防控底线。工程建设标准化牵头部门要做好统筹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勘察设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阶段的标准管理工作;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消防、节能等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的标准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标准管理工作。